健全食農教育系統 行政院會通過「食農教育法」草案
日期:110-05-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為促進國人對食農教育的重視及落實,行政院會今(6)日通過行政院農委會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將核轉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食農教育是農業政策的根基,讓孩子從學校教育開始,可以邊吃邊學,從生活中的每一口咀嚼,逐漸認識在地食材、飲食文化,以及從產地到餐桌的每一環節,進而培養在地消費與健康飲食的觀念,達到保障食安、提升國人對國產農產品認同、促進農業文化傳承與農業永續發展等目標。本次立法賦予推動食農教育的經費及法源依據,有助健全食農教育系統,有其必要。
蘇院長進一步表示,食農教育應從小做起,還請農委會、教育部多幫忙,讓孩子不僅吃得到健康的餐點,也教育孩子認識食材及惜食的觀念。
蘇院長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農委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農委會表示,基於農業永續、糧食安全、農產品價格平穩與全民生活及飲食息息相關,且農業經營擔負提供穩定安全農產品之責任,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需全民支持,為提升國人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的知識,以及對農業重大議題的瞭解,特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規定食農教育之立法目的,釐清食農教育之定義及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推動,以促進全民參與、在地經濟及農業發展。(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及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5條至第7條)
三、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8條)
四、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的糧食。(草案第9條)
五、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人民各年齡層以及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10條)
六、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11條)
七、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12條)
八、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 、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13條)
九、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14條至第15條)
十、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16條)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17條)
十二、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18條)
十三、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19 條)
十四、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