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月1日起豬肉必須清楚完整標示,農委會已請全國相關業者,務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含有豬或豬可食部位原料的產品,不論是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都要依規定標示其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衛生福利部「進口豬肉全方位管理措施」的推動,透過「源頭管理、明白標示」,國人在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零售通路,餐廳及小吃攤等消費,可認明豬肉原產地安心選購。
農委會表示,取得中央畜產會核發臺灣豬證明標章的相關業者,依據「臺灣豬證明標章使用管理作業規範」規定,販售之豬肉、豬直接可食用部位及其加工製品的主原料均須全數來自國內飼養豬隻,農委會已要求中央畜產會強化現場訪查,並請業者確實落實,倘發現業者使用進口豬肉,即取消其使用臺灣豬證明標章資格收回該標章,並就標示不實情況,移請衛生福利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查處,違者可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農委會指出,國產豬肉從飼養、屠宰、加工各階段皆層層把關,確保國產豬肉的安全美味,包括農民出豬時需檢附豬隻健康聲明書,且屠宰過程也由獸醫師進行完整嚴格屠宰衛生檢查,合格豬隻屠體會印上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肉品加工部分也有衛生單位的把關,籲請民眾多多選購享用安全好呷國產豬肉,更感謝國人以行動支持在地生產的優質豬肉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