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鰻苗漁業資源永續利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訂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每年11月至翌年2月開放捕撈鰻苗,每年3月至10月禁止捕撈鰻苗。近期相關團體建議延長鰻苗捕撈期,漁業署於本(112)年3月5日邀集鰻魚產業相關團體、地方政府、漁會、專家學者及公民團體召開座談會共同討論,經各方充分交流,為鰻魚資源永續利用,目前無延長捕撈期理由,籲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共同遵守現行規定,以維護鰻苗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說明,目前鰻魚養殖產業所需之鰻苗均來自天然苗,臺灣鰻苗來游期為每年10月至翌年4月共計7個月,依據97年至101年鰻苗捕獲量統計,11月至翌年2月計4個月為鰻苗來游高峰期開放捕撈,而11月至翌年2月期間捕獲量已占年度捕獲量94%,其餘3個月禁捕讓鰻苗有機會溯河成長繁衍,維繫資源再生永續利用。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本次座談會產業團體反映,洄游來臺鰻苗如未捕撈將隨海流漂至中國與日本;112年為閏月以致鰻苗延遲來游,以及桃竹海域鰻苗漁期較晚,建議延長捕撈期間或分區域訂定捕撈期,進行充分溝通,依據會中專家學者長期科學研究調查,說明如下:
一、日本鰻在馬里亞納群島海域產卵,孵化後之柳葉鰻時期鰻苗隨北赤道洋流由東往西輸送,至菲律賓東方海域後隨黑潮向北輸送,每年11月至翌年2月柳葉鰻接近東北亞國家陸棚海域時變態為玻璃鰻(鰻線)會離開黑潮進入臺灣沿岸等待潮流進入河川,依據玻璃鰻(鰻線)生物學特性,不會再進入黑潮向北輸送,而留在臺灣河川溯河成長。
二、依照鰻魚生物學特性,鰻魚產卵期與新月(農曆初一)產卵有相關聯,鰻魚主要於每年5月至8月產卵孵化,經過6個月的洋流輸送至臺灣海域約11月至翌年2月,隨著新月大潮湧向河川,表示鰻苗來游期間與數量係受到海洋環境與黑潮影響,與閏月關聯性低。
三、依據統計11月至翌年2月計4個月鰻苗來游期中,東部及高屏海域主要高峰集中在11月至翌年1月,西部海域及淡水海域主要高峰集中在12月至翌年2月,因此,目前開放捕撈期間已兼顧兩區域鰻苗來游期差異,至分區域訂定捕撈期規定,須考量地方執行與管理量能,以及能否確實照顧到當地漁民,需進一步溝通研商。
四、111年度總計捕獲1,801公斤,來游趨勢集中於11月至12月,至112年1月至2月來游量已趨緩,3月份出現之鰻苗為2月份隨潮流進入臺灣沿岸之殘餘苗,如開放捕撈會將殘餘苗捕獲殆盡,無益於資源再生,且又與106年及110年鰻苗來游期延後集中1月及2月情形不同,本年並無開放延長捕撈期理由,雖會讓漁民短期生計受到影響,但讓殘餘苗溯河成長,長期而言,更有利於漁民生計及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漁業署最後表示,漁業管理規定應以科學評估為基礎,現行禁漁期規定是讓珍貴的鰻苗資源有機會於自然環境中成長繁衍下一代。漁業署已持續委託專家學者進行鰻苗資源調查、評估及辦理捕撈作業安全、鰻魚科學知識宣導,期各界共同維護鰻魚漁業資源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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