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營造安居樂業農村,促進人文友善環境,建立農業典範,推動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負責規劃及推動,並以各分署規劃推動之區域亮點主軸及其發展區域為計畫範圍。以發展農村三生功能及特色為主,引導營造區域亮點主軸,整合不同農村之生態、生活、文化或產業等資源與組織,加值發展為軸線或區域性的亮點。
三、申請日期:每年8-9月徵件,請向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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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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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_申請函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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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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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附件1_土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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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附件2_農村再生設施維護管理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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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提案計畫書附件3_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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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成果報告-環境條件改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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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_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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